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间借贷民事答辩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2-13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间借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向某,女,汉族,出生于1994年8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08XXXXXX,住四川省宜宾市
答辩人向某针对原告毕某峰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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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不应当是民间借贷纠纷,答辩人并没有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陈述的内容不属实。
具体理由: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原告毕某峰与被告向某于2021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2023年2月19日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结束等”不属实,2023年2月19日答辩人与原告恋爱关系并没有结束,答辩人并没有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23年2月19日原告并未出借40000元给答辩人。因此,本案不应当是是民间借贷纠纷。
二、若原告坚持认为答辩人向其借款40000元,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例如借条、借款的交付方式、资金来源等,若没有证据证明,则其主张不成立。
三、在2023年2月19日之前,答辩人共计向原告转账等15940元(其中微信转账12240元,支付宝转账3700元),原告向答辩人转账15867元(微信转账6567元,支付宝转账9302元),答辩人向原告的转账超过原告向答辩人的转账金额,不存在答辩人向原告借款。因此,答辩人向原告借款明显不成立。
四、《借条》出具系双方吵架时,原告强迫答辩人书写的,原告不允许答辩人出门,原告害怕,迫于无奈出具的,《借条》出具不具有真实的借贷,系强迫出具的,应当认定借条无效。
五、若法院认定答辩人向原告借款,在2023年2月19日之后答辩人共计向原告转账及付款共计15902.13元,具体为微信转账12643.73元、美团京东付款3258.4,该金额应认定为偿还借款。
六、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不成立。
具体理由:原告主张的利息不成立,借款未到期,若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应当在2025年2月19日之后起诉,原告现在起诉,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即便是法院认为原告现在可以起诉,则利息应当从2025年2月19日之后开始计算,律师代理费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加重答辩人的义务。因此,原告的主张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不成立。
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