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2-09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术,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4月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513029196404XXXXXX,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四川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64XXXXXX,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负责人:王某全,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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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2456元(6个月×7076元/月);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76元/月×9个月=63684元;
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7076元/天×16个月= 113216元;
3、停工留薪:(17天+90天)×7076元/月÷30=25237.7元
4、伙食补助费:17天×80元/天= 1360元;
5、交通费:300元;
6、医药费、鉴定费及体检费等:1751元;
7、护理费:107天×100元/天=10700元
8、后续治疗费:1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268704.7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职工,2017年7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2022年7月9日18时30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下班回家,申请人陈某术驾驶川S8E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清河哈尔新苑)行驶至大竹县清河镇蔡家坝中段时,与王某科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相撞,致使申请人受伤。申请人来到大竹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大竹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椎骨折等。2022年7月26日出院,住院17天,医嘱建议休息三月,休息期间护理一人三月。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2022年9月13日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2)川1799工认36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受伤的性质为工伤,2023年1月29日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受伤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为玖级伤残。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望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各项仲裁主张。
此致
达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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