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1-17
民事起诉书||达州市律师
原告:郭某燕,女,汉族,1975年2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2197502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告:周某文,男,汉族,1972年8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29197208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案由:监护权纠纷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法律援助律师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婚生女周某琴监护权归原告,由原告直接监护。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0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年9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琴。2003年3月27日原被告经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大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周某琴由被告周某文抚养,原告一次性给抚育费1.5万元。”现婚生女周某琴患有精神疾病,需要认监护,因此,原告要求婚生周某琴由自己监护。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
下一篇:离婚协议书||达州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