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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1-15

离婚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男方:张某,男,汉族,出生于1995年2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502X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女方:袁某玲,女,汉族,出生于1997年12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712X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2020年5月11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11月11日女方生育一子,取名张某。婚后由于男女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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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张某与女方袁某玲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随女方袁某玲生活,男方张某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张某成年,从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月开始支付,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为2023年12月26日支付第一年的抚养费,以此类推,以后均在当年的12月26日支付。

三、在不影响婚生子张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男方张某享有探望婚生子张某的权利,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四、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分配如下:

1、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1)、按揭购买了位于达州市竹阳街道某某1幢26层1号房屋一套;(2)、位于达州市竹阳街道某某车位一处;(3)、川S97XXX小车一辆;(4)、男方名下存款54万元;(5)、位于达州市竹阳街道某某26幢12楼5号房屋;(6)、女方名下存款34万元

2、上述财产分配方案为:(1)、(2)、(3)、(4)归男方所有,房屋按揭款由男方承担;(5)、(6)归女方所有。

五、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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