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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1-04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达州市律师

男方:李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9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309XXXXXX,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

女方:冷某英,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2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902XXXXXX,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2012年共同到四川省达州市XX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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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位于大竹县竹阳镇             

                             房屋一套。

二、上述房屋归女方冷某英所有,为女方冷某英的个人财产,该房屋的按揭款由女方冷某英承担(若男方李某自愿承担的该房屋的按揭款,该部分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男方李某不享有上述房屋的任何权利,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上述财产均归女方冷某英所有。

三、若男女双方离婚,除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外,其余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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