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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0-17

关于李某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达州市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担任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李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李某诈骗的金额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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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按照减少基准刑的10%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李某具有坦白的情形,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主动如实的供述所有情况,构成坦白,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该犯罪明显区别于其他犯罪,被告李某本人并没有故意隐瞒李某银与自己的关系,系被告李某将户口本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看到李某银与李某全的关系,告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数为二人。因此被告李抱着侥幸的心理,隐瞒自己与李某银的实际关系,骗取了抚恤金,请求审判员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第五、被告李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交纳罚金,请求法院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被告李某愿意退赃,因被告李某辩护人在2024年9月23日通过电话主动与贵院联系,才得知本案定于2024年9月25日开庭,在开庭前被告李某的辩护人主动跟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双方达成了初步的退赃协议,在庭审后五日内提交双方达成的协议。因此,在量刑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四、在量刑方面,建议对被告李某判处缓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且被告李某的家属也愿意帮助被告退赃,加之被告李某上有将近六十岁的母亲,下有三位未成年的子女,李某系家庭的经济支柱。因此,请求贵院在量刑时对其适用缓刑。

五、在判处判处罚金方面,建议对量刑按照最低罚金予以判处。

理由:李某的家庭情况为:上有将近六十岁的母亲,下有三位未成年的子女,妻子又离婚,三位子女系李某一人独自抚养,建议对其判处罚金时,按照最低成年人1000元予以判处。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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