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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3-09

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满某丽,女,苗族,出生于1990年5月2日,身份证号码43122619900502XXXX,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联系电话:

被告:陈某,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12月29日,身份证号码50022419851229XXXX,住重庆市铜梁区,联系电话: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XXX元,直至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分别独立生活为止;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8年1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28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陈某欣,2011年7月28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陈某萱,2013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通过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约定“婚生长女陈某欣、婚生二女陈某萱均随原告(陈某)生活”,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一直至今由原告在抚养,为了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以后健康成长,原告主张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随其生活,且婚生女陈某欣、陈某萱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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