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发表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2-03
达州律师发表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某,女,199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70322XXXX,住四川省筠连县,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李某,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11115XXXX,住四川省三台县,联系电话: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不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23)川1XXX民初2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23)川1XXX民初2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返还被上诉人李某215371.39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叁佰柒拾壹元。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2、本案上诉费用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李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明显错误,应当认定为赠与协议纠纷(在一审中李某及代理人均认为是赠与)。
具体理由:1、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依据,而本案中双方系情侣关系,后面双方商量结婚,明显有法律依据,且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李某在微信里面明确表示之前转账给王某的为赠与,双方有约定的内容。因此,本案明显不应当按照不得得利处理。
2、王某与李某从2023年5月开始商量双方结婚的事情,并且双方到后面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因王某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为已婚,未改成离异,未办成离婚,从所有的内容看,也应当是婚约,即李某向王某转账有法律依据,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形。
二、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支付付给王某的彩礼为71000元,明显错误,彩礼应当认定为88000元。
具体理由:在一审中李某和王某在庭审中明确陈述,支付的彩礼时88000元,而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彩礼为71000元,明显错误。
三、一审法院直接以“王某与他人未解除婚姻关系,以恋人身份与李某交往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从而认定转账行为无效,要求王某全部返还,明显错误。
理由:1、虽然王某与李某在开始交往时,王某与他人未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王某与前夫一直分居,李某与王某都是奔着结婚的目的,且李某也知道王某的情况,即便是要返还,也不可能全部返还,李某也存在过错。
2、即便是王某与李某交往期间,王某与他人未解除婚姻关系,王某仍然可以接受李某的赠与。
3、虽然王某与李某在开始交往时,王某与他人未解除婚姻关系,只是双方以恋人关系相处,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其转账行为应当予以区分开,而不能认定其转账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四、对于双方奔着结婚目的支付了彩礼,则应当按照婚约财产纠纷处理,一审法院全部将本案按照不当得利判决,明显错误。
五、一审法院认定的所有转账金额也存在错误,未将王某未收到的部分予以扣除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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