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2-02
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姬某锋,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02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50210XXXX,住河南省漯河市,联系电话:(系豫LM2XXX驾驶人)
被告:张某娟,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07月21日,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70721XXXX(系陕EF0XXX驾驶人)
被告:孟某喜,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02月26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系吉CH3XXX驾驶人)
被告:大荔万泉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3MXXXX,住所:陕西省渭南市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娟、孟某喜、大荔万泉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豫LM2XXX停运损失 180097 元,大写:拾捌万零玖拾柒 元。
2、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娟、孟某喜、大荔万泉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豫LM2XXX停运损失评估费9000 元,大写 玖仟元整 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姬某锋系豫LM2XXX驾驶人,被告张某娟系陕EF0XXX驾驶人,被告孟某喜系吉CH3XXX驾驶人,大荔万泉物流有限公司系陕EF0XXX所有人。
。2022年06月17日,被告张某娟的家属驾驶车牌号为陕EF0XXX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达州往重庆方向行驶,当日02时20分许,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1392公里500米路段,其车车头与姬某锋驾驶的因前方道路拥堵停干客货车道的豫LM2XXX重型厢式货车尾部相撞,并将豫LM2XXX车往前推行,致使豫LM25XXX车车头又与前方孟某喜驾驶的吉C3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吉C7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因前方道路拥堵停于客货车道)尾部相撞,造成党鹏当场死亡、姬某锋受伤,陕EF0XXX、豫LM2XXX、吉C7XXX挂三车及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7月21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九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姬俊峰、孟某喜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车在2023年6月27日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金额为180097元。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