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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0-21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甲方:吕某祥      身份证号码:51302919700218XXXX

代理人:

乙方:吕某旭      身份证号码:51302919980201XXXX

2023年01月27日10时17分许,吕某祥驾驶闽AS9XXX小型普通客车,从达州市牌坊乡往清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210国道2003公里900米达州市清水镇水口庙路段借道超车时,跨越道路中心线与对向由吕某旭驾驶的川SMV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吕某旭受伤、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给吕某旭造成了损失,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赔偿乙方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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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一次性支付了乙方15000元的医药费,大写:壹万伍仟元。

二、除上述已经支付的15000元医疗费外,甲方另外一次性向乙方赔偿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诉讼费、精神抚慰金等。

三、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一次性将上述赔偿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支付给乙方。

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甲方支付给乙方50000元(大写:伍万元)费用后,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若乙方的赔偿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多于或则少于50000元(大写:伍万元),则多余部分甲方不要求乙方退还,少于部分乙方不向甲方主张。

    在本协议签订后,若乙方需要继续治疗,所有的医药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理赔的所有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若其中的医药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则不予理赔的医药费由乙方自己承担。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

七、甲乙双方一致认可:若乙方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向法院起诉,乙方同意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保险公司,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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