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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1-21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方:符某,男,汉族,出生于1996年9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2199609XX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

   女方:李某炜,女,汉族,出生于1993年9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822199309XX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相识,  年   月开始同居,  年 。  月  日女方李某炜生育一女,取名符某可。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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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符某与女方李某炜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子符某可随女方李某炜生活,男方符某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4000云,大写:肆仟元,从本协议签订的次月开始支付,直至非婚生子符某可一岁;之后男方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大写贰仟元,从非婚生子符某可满一岁次月开始支付,直至非婚生子符某可成年十八岁。

三、在不影响非婚生子符某可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男方经过女方同意下可探视小孩,但不可自行带走。

四、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

五、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的债权。

六、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债务,由男方承担。

七、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男女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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