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1-21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男方:符某,男,汉族,出生于1996年9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2199609XX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
女方:李某炜,女,汉族,出生于1993年9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822199309XX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相识, 年 月开始同居, 年 。 月 日女方李某炜生育一女,取名符某可。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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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符某与女方李某炜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子符某可随女方李某炜生活,男方符某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4000云,大写:肆仟元,从本协议签订的次月开始支付,直至非婚生子符某可一岁;之后男方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大写贰仟元,从非婚生子符某可满一岁次月开始支付,直至非婚生子符某可成年十八岁。
三、在不影响非婚生子符某可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男方经过女方同意下可探视小孩,但不可自行带走。
四、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
五、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的债权。
六、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债务,由男方承担。
七、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男女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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