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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1-10

民事起诉状||达州市律师

原告:邹某,女,汉族,出生于1993年2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302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东,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5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805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伍某英随原告生活,婚生子胡某豪随被告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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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4月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10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伍某英,2019年6月5原告生育一子,取名胡某豪。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22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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