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1-08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达州市律师
申请人:罗某燕,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5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2902197205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肖某瑜诉申请人罗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某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
贵院受理的肖某瑜诉申请人罗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某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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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某燕的住所地在大竹县竹阳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没有在重庆市梁平区,且申请人罗某燕认为本案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管辖或经常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案子的审理,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在大竹县竹阳镇。因此,本案件应当移送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罗某燕特申请贵院将该案件移送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梁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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