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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1-06

民事起诉状||达州市律师

原告:徐某峰,男,汉族,出生于2017年1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1701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蔡某利,女,汉族,出生于1993年3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303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电话:(系徐某峰之母)

    被告:徐某河,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2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602X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案由: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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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147400元,大写拾肆万柒仟肆佰元元,具体从2017年8月至2024年2月,每月2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之子,被告与原告之母蔡某利于2017年8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徐某峰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抚养成人,儿子的生活费由男方在每月29日前按时支付22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全部由男方承担,直到儿子所有学业完成为止。”从2017年8月1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办理离婚登记后,被告从未支付原告抚养费。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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