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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8-24

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离婚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某清,女,汉族,出生于1996年10月24日,身份证号码:51302219961024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联系电话:

被告:孙某远,男,汉族,出生于1996年10月19日,身份证号码:34220119961019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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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孙某宸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生活费每月1000元,直至婚生子孙某宸独立生活为止,婚生子孙某宸所有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202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2月举行婚礼,2023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6月10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孙某宸。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被告经常大发脾气,被告不与原告沟通交流,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从2024年1月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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