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6-23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男方: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1月21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861121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女方:严某嘉,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7月6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890706XXXX,住四川省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现男女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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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部分财产为:(1)、位于四川省达州市XXXX大道181号(上观南城)4号幢29楼1号,不动产产权证号:川(2017)达川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以下简称(1);(2)、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XXXXX号地块(B06-03b)26号楼2-10-3号房屋,证书编号:XXXX,以下简称(2);(3)、车牌号川SKXXXX小型轿车一辆,以下简称(3)。
二、上述财产分配为:(1)归女方严某嘉所有,房屋按揭款由严某嘉本人承担,若男方帮忙了偿还该房屋的按揭款,帮忙偿还的部分,视为对女方的赠与;(2)、(3)、归男方所有,房屋按揭款由男方偿还,若女方帮忙了偿还该房屋的按揭款,帮忙偿还的部分,视为对男方的赠与。
若男女双方需要对上述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者承担。
三、男女双方的部分债务为:向男方亲戚借款15万元,由男方个人承担,与女方无关。
四、除本协议第三条债务外,若以后存在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五、若男女双方离婚,除上述财产、债务按约定处理外,其余的财产、债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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