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抚养费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6-10
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抚养费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兰,女,汉族,2009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2120090323XXXX,住四川省达川区,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周某艳,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11月24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901124XXXX,住四川省达川区,联系电话:
被告:陈某青,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51102319880913XXXX,住四川省安岳县,联系电话:
案由: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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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219600元,大写: 贰拾壹万玖仟陆佰元,具体从2009年3月至2024年6月,标准为每月12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200元(大写: 壹仟贰佰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具体从2024年7月开始支付;
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母与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之母与被告相处时,已经怀上原告,后双方分手,原告之母与他人结婚,并将与被告共同的孩子生下,即本案的原告,从原告出生到至今,被告从来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一直系原告母亲照顾,原告之母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被告一直未支付。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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