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发表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3-21
达州律师发表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颜某清,女,汉族,出生于2019年5月17日,身份证号码: 住四川省达县
法定代表人:颜某村,男,汉族,出生于1996年1月6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960106xxxx,住四川省达县,联系电话:
被告:谭某,女,汉族,出生于2001年4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172120010410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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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XXXX元,即XXX年X月至XXX年X月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父被告于2017年在外务工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5月17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颜某清。
原告之父与被告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同居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XXX年XX月分手至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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