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2-27
达州律师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男方:冷某松,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2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31002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女方:朱某娟,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7月19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7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1995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对男女双方现有财产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有财产为:(1)、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某某小区9栋8楼2号房屋一套;(2)、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某某小区 ;(3)、位于达州市东大街某某小区C2区15-6-3号房屋一套;(4)、车牌号川SLNXXX小车一辆;(5)、存款780000元,大写:柒拾捌万元。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二、上述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上述财产均归女方所有;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某某小区9栋8楼2号房屋的按揭款由女方承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若男女双方离婚,除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外,其余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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