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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2-24

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颜某村,男,汉族,出生于1996年1月6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960106XXXX,住四川省达县,联系电话:

    被告:谭某,女,汉族,出生于2001年4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172120010410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非婚生子颜清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非婚生子颜清某成年。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抚养费XXXX元,即XXX年X月至XXX年X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XXX年6月在外务工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XXX年1月举行婚礼,2019年5月17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颜清某。

原被告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同居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XXX年XX月分手至今。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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