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发表关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2-07
达州市律师发表关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男方:李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9月13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30913XXXX,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
女方:冷某英,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2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90210XXXX,户籍地址四川省达州市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2012年共同到四川省达州市童家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一、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位于达州市振兴路某某二期XX幢X单元XX层X号房屋一套。
二、上述房屋归女方冷某英所有,为女方冷某英的个人财产,男方李某不享有上述房屋的任何权利,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上述财产均归女方冷某英所有。
三、若男女双方离婚,除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外,其余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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