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 分手能否返还‖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1-27
恋爱期间转账 分手能否返还‖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法官:具备彩礼性质的转账应退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爱意,但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出现不少情侣在分手后追要财物。那么,情侣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日前,茂名中院就终审裁决一起此类案件。
案情回顾
邵某是一名45岁的未婚男青年,2020年3月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已婚的陈某,双方经常在网上聊天,后来就开始交往,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从2020年5月开始,邵某就不断地给陈某转账,少至200元,多至2万元一次。截至2020年7月,邵某通过微信转账共7.6万元给陈某。但好景不长,后来双方就闹矛盾分手了。其后,邵某要求陈某返还7.6万元。邵某认为,转账给陈某的7.6万元的是彩礼,婚没结成,陈某应当返还;而陈某则认为,这钱是两人恋爱期间,邵某自愿给她的,是赠与,即使分手了,也没必要还。为此,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退还7.6万元。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邵某是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愿给7.6万元给陈某,是赠与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陈某已收取邵某的款项,邵某请求陈某返还,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邵某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达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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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邵某45岁且未婚,而陈某在跟邵某恋爱期间是已婚身份,没法跟邵某结婚。加上邵某本身是农业人口,且是个残疾人,没有稳定的收入,7.6万元对于邵某的经济条件和家庭条件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邵某转账给陈某的7.6万元是出于想跟陈某结婚,组建家庭的目的,具备彩礼的性质,既然婚结不成,就应当比照彩礼处理,将钱退还给邵某。茂名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由陈某退还7.6万元给邵某。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男女朋友恋爱期间,为了促进感情、表达心意,转账给对方的、带有寓意色彩和爱意的小额金钱,通常认定是赠与,给了就不能要回来了。但我国大部分地区有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男方为了结婚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如果婚没结成,按照法律规定,彩礼就应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邵某转账给陈某的7.6万元,对邵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压力,邵某的目的是与陈某结婚,本案的转账具备彩礼性质,应当比照彩礼处理,婚没结成,陈某应将钱退还给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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