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正文

达州市凌律师发表的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2-15

达州市凌律师发表的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朱某钢,男,1988年5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805XXXXXX,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李某超,男,1990年5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005XXXXXX,住河南省罗山县,联系电话:

上诉人朱某钢与被上诉人李某超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2024)川17XX民初23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法律援助律师 达州工伤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2024)川17XX民初23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朱某钢不支付被上诉人57812元及利息。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李某超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庭的审理程序存在违法。

具体理由:1、在一审中李某超并未出示一审判决书载明的微信聊天内容的证据,所有的证据系李某超开庭几天后出示的,所有的证据未经过一审被告的质证,未经过质证的证据,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案件事实,明显存在违法。

2、在一审中李某超出示的证据均过了举证期限,李某超应当承担不能按时举证的责任,而一审法院将过了举证期,未经过质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程序明显违法。

    3、在一审中朱某钢代理人并未认可判决书中载明的微信聊天记录(若认可仅仅是一审开庭时,李某超打印的纸质微信聊条截图),在一审的庭审中李某超并未将判决书中载明的微信聊天内容给朱某钢代理人出示,朱某钢代理人对判决书载明的微信聊天不知情(提请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一审的庭审直播的全部内容),一审法院判决书载明被告认可微信聊条的真实性,明显不实。

二、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朱某钢与李某超存在合作关系,雇请李某超开展模具业务,确认开展模具费用57812元,明显错误

具体理由:1、李某超与朱某钢不存在合作关系,不存在合作开展模具业务,李某超系朱某钢雇请的工人。

2、朱某钢不应当支付李某超57812元,在一审庭审中,朱某钢代理人举示了证据,证明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10月9日已经全额支付了所有的费用,且多支付了1000元,同时也举示了证据证明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朱某钢垫付的费用为1558元,工作时间为18天,按照双方的约定工资为12000元/月,即答辩人应支付的金额仅为1558元+400元/天×18天=8758元。一审法院认定朱某钢应当支付李某超57812元,明显错误。

3、朱某钢对李某超主张的57812元的金额,从未认可,李某超在一审中也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朱某钢对57812元的金额予以认可,一审法院直接判决朱某钢支付李某超57812元,明显错误。

   4、2022年2月22日李某超通过微信告诉朱某钢不要钱了,即便是朱某钢欠李某超钱,也视为李某超放弃债权,而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以认定和说明。

    5、在一审中李某超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与朱某钢存在合作关系。

    6、在一审中朱某钢出示的证据,证明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10月9日李某超在朱某钢处干活,工程的总金额为66371.68元,李某超不可能垫资12000元,盈利57307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朱某钢支付李某超57812元明显错误。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具体为对于认定朱某钢支付李某超57812元如何组成,李某超与朱某钢到底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起止时间,每天的工资标准,如果是合作关系,李某超垫资的金额是多少,是否有证据证明等等,均未查清楚,在一审的判决书中也未予以说明。

具体理由:1、在一审中,审判人员询问李某超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10月9日垫资12000元是否存在证据,李某超未提供证据,且也未明确答复。

2、在一审中,审判人员询问李某超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10月9日盈利57307元,具体合作的内容是什么,是否存在盈利,盈利的具体金额,是否有证据,李某超未明确回复,也没有证据证明。

3、在一审中,审判人员询问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劳务费总共是多少钱,劳务费每天的工资标准是多少,劳务的起止时间,垫资了多少费用,18505元是如何组成的等,李某超均未回复,李某超本人都不知道金额是如何组成的。

4、对于李某超在一审中认为57307元系双方核算的金额,在一审中未对核算的经过,核算的证据进行调查,以及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未对是否进行核算进行说明。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