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11-11
和解协议书||达州市律师
申请人:王某翔,男,汉族,出生于1998年6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806XXXXXX,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州市某某美发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4MA66XXXXXX,地址:达州市竹阳镇
经营者:陈某燕,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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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经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案号:竹劳人仲案【2023】XXX号)。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一、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21年3月至2023年5月8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事实,并于2023年5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从2021年3月至2023年5月8日时止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000元(2.5个月×4000元/月);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因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另外支付的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的工资44000元,大写:肆万肆仟元,以上合计:54000元”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充分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条款: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共计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
三、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被申请人一次性将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支付给申请人。
四、因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赔偿,为此,不再为申请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后果申请人予以认可。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申请人知晓上述费用的法定标准,自签订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可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被申请人行使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并绝不向被申请人提出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且自愿放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各项权利,同时不以任何形式阻挠被申请人正常生产和正常工作秩序。若申请人违约的,并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六、本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之情形,且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完全理解并完全同意。
七、本协议一式伍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各执一份,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申请人: 被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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