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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侵犯著作权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4-10-23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侵犯著作权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双流某某生活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天明塘街278号

答辩人双流某某生活超市针对原告山东某某治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双流某某生活超市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可爱小绵羊”的毛巾系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不存在故意行为,答辩人有证据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答辩人销售的印有“可爱小绵羊”图案的毛巾均系在成都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进货,所进货物的价格与原告对外销售的价格接近。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二、答辩人销售印有“可爱小绵羊”的毛巾较少,仅仅属于配摊,且答辩人也销售其他多种类的毛巾,答辩人系便利店,本身规模较小,毛巾不属于快消品,消费者对毛巾的需求量本身较小,一年或则几年才更换毛巾,答辩人基本没有获利,进货仅10条,且未全部销售出去,答辩人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较大损失。因此,答辩人不应当赔偿原告。达州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婚姻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认为原告持有的“可爱小绵羊”美术作品印在毛巾上,印在毛巾上的“可爱小绵羊”并不具有显著性、广泛性,且容易造成其他公众产生混淆。在广泛大众中并不知道印有“可爱小绵羊”图案的毛巾,更不知道“可爱小绵羊”图案被注册登记,以及印有“可爱小绵羊”图案的毛巾与其他毛巾的区别。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答辩人销售的毛巾系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更不应当进行赔偿。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和广泛性,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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