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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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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协议书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2-20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

甲方:叶某,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4月16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80416XXXX,住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33号8栋1单元16楼1603号

乙方:叶某文,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2月9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64020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竹北乡五丰村8组

鉴于甲乙双方系父女关系,乙方系甲方父亲,甲方系乙方女儿,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位于眉山市某某县某某街道大学路64号2幢1单元14楼3号(简称上述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21)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现为了明确该房屋的权属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一、位于眉山市某某县某某街道大学路64号2幢1单元14楼3号,该房屋实际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是该房屋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甲方不享有该房屋的任何权利。

二、以甲方的名义购买的位于眉山市某某县某某街道大学路64号2幢1单元14楼3号,该房屋全部由乙方出资购买,即该房屋的首付款和按揭款全部由乙方承担,该按揭款的承担方式为由乙方每月按时将按揭款转账到甲方账户名下,甲方不履行任何出资义务。

三、乙方享有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出卖等权利,甲方不享有任何权利,并不得将该房屋用于贷款等。

四、若乙方需要将上述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必须配合,因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不得将上述房屋出租、出卖、贷款等行为,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实现其所有权,则甲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将甲方将乙方交纳的房屋所有出资退还给乙方,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房屋增值部分等。

六、乙方必须每月按时足额将上述房屋的按揭款转给甲方,若因乙方每月未按时足额将按揭款转给甲方,导致甲方的征信不良,由乙方承担责任。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承认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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