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纠纷的答辩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4-02-05
达州市律师发表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纠纷的答辩状
答辩人: 马某,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身份证号码:43110219960215XXXX,联系电话:
答辩人针对申请人某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等进行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认为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第一事项,即驳回申请人某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关于答辩人马霄名下的抵押车辆进行拍卖等。
1、本案的案件法律关系,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而是借贷。因此,申请人某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特别程序实现其债权目的,明显不成立。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免费法律咨询律师
具体理由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本案中案涉车辆已经系马某所有,不可能出卖人系马某,承租人系马某,自己租自己的车辆等,所有的均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所有的均符合抵押借款的特征。
2、申请人某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答辩人马某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明显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其多余放款金额的部分均不应当支持。
具体理由为:某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非法的目的为为了收取高额的利息,将本应当作为借款合同,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该非法目的与申请人某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不服。因此,《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车辆抵押合同》无效。
3、答辩人马某实际得到申请人某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金额仅为74800元,而不是96000元。
具体理由为:2021年7月29日答辩人经朋友介绍到永州市某某某信商务公司,有一个自称是某某国际代理人的唐某娟,电话号码1346939XXXX,可以为答辩人办理一笔汽车贷款,即将答辩人的汽车抵押给申请人某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人某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向其放款,但是并不是融资租赁,唐某娟向答辩人介绍办理贷款金额是76000,答辩人在唐某娟的各种催促下(具体催促为签字签晚了就不能放款等),急急忙忙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的内容答辩人不知道,也不清楚。2021年7月30日10点36分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答辩人账户(6215591502001193828)汇款48000,一秒钟后宝付某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天津有限公司从答辩人卡里代扣2198.21元,接着宝付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从答辩人卡里代扣5001.79元,仅接着答辩人卡里又收到一笔48000的贷款,一分钟后,上海合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扣走一笔10000元和一笔2000元的款项,2021年7月31号10点20分,答辩人接到唐某娟的电话,要求答辩人支付2000元的GPS费用,答辩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唐某娟。因此,答辩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仅为74800元。
4、答辩人已经归还了29519.73元,该金额应当予以扣除,且借款的基数应当是74800元,答辩人应当偿还的金额为45280.27元,而不是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中的第一项的金额。
具体理由为:答辩人虽然收取到的金额为96000元,实际得到的金额为74800元(申请人直接从答辩人卡中扣划的金额为19200元,申请人要求答辩人缴纳GPS的费用为2000元),答辩人从2021年8月30日开始每月支付3279.97元,支付了9期,共计支付了29519.73元,到至今未偿还的金额应为:74800元-29519.73元=45280.27元。
以上所有的事实均不清,即实现担保物权的基础事实不清,申请人不能通过特别程序实现其担保物权。
5、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的债权未到期,申请人不能使用特别程序实现其担保物权。
6、贵院无管辖权,理由为案涉车辆在湖南省永州办理的抵押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湖南省永州市法院起诉。
二、申请人主张的申请费、律师费由申请人承担。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车辆抵押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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