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低价酒穿上“名牌”外衣,2人制售假酒被判刑‖达州市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9-28
给低价酒穿上“名牌”外衣,2人制售假酒被判刑‖达州市律师
为牟取暴利,黑龙江大庆一男子采用“名牌”酒瓶灌装低价酒的方式充当名酒销售。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酒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了被告人尹某和汪某的刑事责任。
出狱后异想着发财梦
被告人尹某曾于2015年2月25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被告人尹某仍然不思进取,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还想做着发财的梦。2022年5月左右,其在朋友圈看到出售假酒暴富的虚假消息,于是其动起了“歪脑筋”。
低价酒灌装成了名酒
很快,被告人尹某就行动起来,在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其从他人处购买的低价原酒、包材及加工设备等物品,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下,在吉林省扶余市一小区的平房内,采取用低价白酒灌装入茅台、五粮液等白酒瓶内的方式,制作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海之蓝、梦之蓝、天之蓝、水井坊等多种品牌白酒并对外进行销售。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经核实,被告人尹某销售金额共计144670元。
明知假冒购进还帮忙
而被告人汪某,系尹某的朋友,其在明知尹某制作、销售的白酒为假冒白酒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其仍购进白酒在大庆市内进行销售。
同时为获取运费,其帮助尹某在大庆市内向购酒者运送白酒。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汪某从尹某处购进白酒的销售金额共计60350元。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汪某帮助尹某运送白酒的销售金额共计28080元。
生产销售商一同落网
2023年1月11日,尹某、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尹某尚未销售的假冒国窖“1573”6箱、五粮液90瓶、水井坊14箱、茅台10箱、海之蓝58箱、天之蓝12箱、梦之蓝35箱,货值金额共计207322元;扣押了被告人汪某尚未销售的假冒茅台10箱、梦之蓝7箱、五粮液14箱,货值金额共计32230元。
经鉴定,上述扣押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三合一”专审知产案件
鉴于这是一起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案件,此案公诉至法院后,高新区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新模式,由刑事法官于涛担任审判长主审此案,与民事审判庭法官和行政综合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整个庭审过程流畅,秩序规范,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服法。
同类犯罪累犯被重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贵州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到达三十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尹某系同类犯罪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尹某、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上述犯罪情节,法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为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这只是高新区法院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中一例。
据悉,自2022年5月1日起,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大庆市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为创新发展和公平竞争注入司法动能,大庆高新区法院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不断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持续深化司法惩戒立体化、协作全面化和服务精准化,通过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和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达到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进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海之蓝、梦之蓝、天之蓝、水井坊等作为全国著名白酒,以其持久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消费者喜爱,不少犯罪分子为牟利制假售假。本案中,被告人尹假冒知名白酒商标制假售假、被告人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合法企业的品牌形象,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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