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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刑事律师转载被告人赵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3-04

达州刑事律师转载被告人赵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002刑初3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刑诉[2022]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XX、助理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9日、5月13日,被告人赵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其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内以10元/粒的价格卖给鲍某带有“BAO”字样的伟哥性药10粒,共计销售金额100元。2022年6月2日,被告人赵某在其店内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依法在赵某店内查扣“伟哥”共29粒。经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鲍某提交的药品和从赵某店内扣押的药品均为假药。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政治面貌及公职身份的情况说明、企业法人的情况说明、情况查询记录、人员信息档案、微信转账截图、搜查证、扣押清单、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BAO药片”和“植物伟哥”认定的函的复函、随案移送清单、谅解书、证人鲍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以销售为目的而购进但尚未出售的假药部分,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元。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被告人赵某适合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其店内查扣的药品尚未销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被告人赵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罚金已预缴至本院账户。)

二、被告人赵某上缴至本院账户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禁止被告人赵某终身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随案移送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刘XX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庞 XX

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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