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刑事律师发表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辩护词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3-02-16
达州市刑事律师发表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辩护词
关于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辩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吴某某的获利金额以及取现金额、吴某某的银行卡结转资金中已经查明为犯罪的金额已法院查明的为准,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吴某某获利应按照2800元计算。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按照减少基准刑的10%予以充分考虑。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第三、被告人吴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吴某某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已经退赔,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吴某某系胁从犯,彭明旺、胡某某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已经退赔,视为吴某某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和退赔。
第五、被告吴某某家属愿意退账,在量刑时,建议减少基准刑的30%。
第六、被告吴某某系胁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或则免除处罚,被告吴某某系在胡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胁迫霞,实施的犯罪,应当按照胁迫犯予以处理。
第七、被告吴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辩护人认为被告吴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建议合议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理。
第九、被告吴某某构成坦白,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八个月及以下刑法或则适用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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