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律师文集 > 正文

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反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0-11

  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史某光,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01月07日,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50107XXXX,住河北省石家庄,、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张某,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00222XXXX,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赵某文,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670212XXXX。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何某文,女,汉族,1968年08月17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680817XXXX。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赵某萱,女,汉族,2013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20130929XXXX。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00222XXXX。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赵某安,男,汉族,2021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20210130XXXX。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00222XXXX联系电话: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工伤律师

反诉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史某光车辆及货物等经济损失116837.98元的40%即46735.19元;

二、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7日凌晨,反诉人孟某伟驾驶渝BE1XXX重型厢式货车由邻水往垫江方向行使,行使至泸蓉高速公路1633KM+870M处时,与刘某铜所驾已停驶的鄂F1R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铜当场死亡,孟某伟轻微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1年3月23日四川省公安厅广邻高速公路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孟某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铜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另,渝BE1XXX重型厢式货车系反诉人孟某伟出资购买,以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车辆登记。

后,被反诉人向贵院起诉反诉人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贵院业已立案受理,为了避免讼累,反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反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如上诉求!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