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反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0-11
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史某光,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01月07日,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50107XXXX,住河北省石家庄,、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张某,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00222XXXX,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赵某文,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670212XXXX。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何某文,女,汉族,1968年08月17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680817XXXX。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赵某萱,女,汉族,2013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20130929XXXX。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00222XXXX。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赵某安,男,汉族,2021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20210130XXXX。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00222XXXX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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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史某光车辆及货物等经济损失116837.98元的40%即46735.19元;
二、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7日凌晨,反诉人孟某伟驾驶渝BE1XXX重型厢式货车由邻水往垫江方向行使,行使至泸蓉高速公路1633KM+870M处时,与刘某铜所驾已停驶的鄂F1R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铜当场死亡,孟某伟轻微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2011年3月23日四川省公安厅广邻高速公路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孟某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铜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另,渝BE1XXX重型厢式货车系反诉人孟某伟出资购买,以重庆超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理车辆登记。
后,被反诉人向贵院起诉反诉人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贵院业已立案受理,为了避免讼累,反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反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如上诉求!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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