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的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3-01-29
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的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724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达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婚姻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川Sxx**大型载客汽车,从达州市县城往达州市某某乡方向行驶,行驶至达州市某某路xx公里xx米某某路段时,经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检查核实该客车核载30人,实载54人,超载24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行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谭XX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熊 XX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金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