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法】挂车未投交强险,意外致死如何赔偿‖达州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0-21
【法院说法】挂车未投交强险,意外致死如何赔偿‖达州律师
【案情简介】天降轮胎引发纠纷
2021年11月,李某驾驶牌照为鲁H6*5/鲁H7*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行驶至浚县小河镇杜庄路段,鲁H7*2挂重型半挂自卸车双排轮胎脱落,与道路西侧的行人赵某及赵某停放的三轮摩托车和权某停放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赵某脑颅死亡,后李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其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对损害结果无法预见也不可以预见,故此事故为意外交通事故,李某、赵某、权某、侯某无责任。
此次事件中,轮胎脱落的挂车未投保,牵引车分别在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在保险、统筹责任限额外补偿原告85000元。后赵某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
【审理过程】保险公司:既然是意外交通事故,挂车没投保,俺也没承保,不赔。
甲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系意外交通事故,驾驶人李某无责任,且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鲁H7*2(挂)车辆轮胎脱落导致,与保险公司承保的鲁H6*5牵引车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达州市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法院:赔!
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依据的是相应的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其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事故车辆驾驶人李某作为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驾驶人,在上道路行驶前,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检查义务,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轮胎脱落致受害人赵某死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对造成的损害具有过错。受害人赵某在道路上正常行走,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挂车不投保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鲁H7*2(挂)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但其牵引车鲁H6*5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鲁7*2(挂)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法律规定,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老赵近亲属各项损失1800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机动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愈发引起重视。安全驾驶的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安全,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体现,广大车友要防患于未然,将一切不利于行车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交强险是机动车上道路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其特有的保险功能成为了国际上通用,并且能够有效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种金融保险制度,在牵引车和挂车一起在道路中行驶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投保强制险,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应当承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它可以有效的促进道路安全管理,充分的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安全驾驶永远是重中之重,而面对未知的意外事故,合理选择保险则是分散损失、减少风险、规避纠纷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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