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发表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代理词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9-24
达州律师发表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某波、罗某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庭审和和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1)、黄某杰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是否是机动车;(2)、本案中李某书、张某分别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在计算赔偿时是否应当在总的赔偿金额中扣除36万后再按照责任比例赔偿;(3)、周某杰是否将轻便二轮摩托车出借给黄某杰,是否明知黄某杰饮酒驾车,尽到劝说黄某杰停止驾车的责任,即周某杰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4)、原告主张的处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是否应当支持;(5)、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恰当。现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被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达州工伤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一、原告代理人认为黄某杰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不是
机动车,应当认定为非机动车,在责任比例上应当比照机动车减少10%的责任。
具体理由:黄某杰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系电力作为牵引,并不是以汽油和柴油作为动力,其车辆的速度达不到机动车的速度。因此,应当认定黄某杰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系非机动车,在责任比例上应当比照机动车减少10%的责任。
二、本案中李某书、张某为案涉车辆分别投保了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在计算赔偿时应当在总的赔偿金额中扣除36万后再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具体理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赔偿,结合本案李某书、张某为案涉车辆分别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在赔偿总额中,先分别扣除18万元,即扣除36万),不足的部分,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三、原告代理人认为黄某杰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系被告周某杰出借给黄某杰,黄某杰驾驶二轮摩托车时未满16周岁,周某杰明知黄某杰饮酒,未劝阻黄某杰驾驶车辆,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杰及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已经载明案涉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周某杰,且发生事故时,周某杰乘坐在轻便二轮摩托车上,庭审中周某杰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车辆不是出借,系黄某杰强行使用等,黄某杰驾驶该轻便二轮摩托车时,尚未年满16周岁,作为出借人周某杰存在过错,且结合尸体检测报告,黄某杰有饮酒,周某杰作为乘坐人明知黄某杰饮酒,未予以劝阻,本身存在过错,周某杰及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四、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的处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具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司法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近亲属的奔丧费用应否支持赔偿】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请求赔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结合全国的案例,很多地方的法院均判决支持处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因此,原告主张的处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的责任认定应当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载明的责任为准,其他被告在庭审中主张的责任不成立。
具体理由:2023年5月17日达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已经生效,其他被告未申请行政复核和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被告未提供任何充分的证据改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因此,其他被告在庭审中主张的责任不成立,应当以2023年5月17日达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