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达州市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3-08-19
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达州市律师
【以案说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致第三人受伤,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还赔偿第三人相关损失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除了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足额得到赔偿。但若出现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保险人通常会以无证驾驶系免赔事由而拒绝赔偿。保险人的拒赔理由成立吗?
今天,我们以一则案例来带您了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的相关规则。
2021年6月7日10时许,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舞阳县马庞路东段时,与前方同向驾驶自行车左转弯的薛某某相刮蹭,造成薛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51天,其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且发生交通事故时该两份保险尚在承保期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191607.32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薛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双方充分辩论,确定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150247.54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中列明无证驾驶系赔偿的免责事由,且其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而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之规定,虽然被告张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但是保险公司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相关费用81204.34元。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本案被告张某某主张追偿权。因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无证驾驶系免赔事由,且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内不负赔偿责任。原告剩余损失69043.20元应由被告张某某予以赔偿。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计算。
李晓燕
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二团队法官助理
机动车作为我们生产、生活的一项重要工具,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意外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常会通过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方式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得到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存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由,保险人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不足部分应由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按照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大小(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存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之规定,应先查明保险人是否对免赔事由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一)若保险人没有对免赔事由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则按照上段的赔偿规则对第三人损失进行赔偿;(二)若保险人对免赔事由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免责事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几项情形之一,则保险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人赔偿后,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应予以免除。
当然,法律赋予保险人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也正是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应由存在违法情形的驾驶人承担。
原标题:《【以案说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致第三人受伤,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还赔偿第三人相关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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