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师凌灿伟发表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3-06-19
达州师凌灿伟发表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原告:冷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四川省达州市高明镇黄城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58818XXX(系冷某某1父亲)
刑事附带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高明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588XX系冷某某1配偶)
刑事附带原告:冷某某2,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高明镇黄城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58XXX(系冷某某1儿子)
刑事附带原告:冷某某3,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高明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58818XXXX(系冷某某1女儿)
刑事附带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150XXX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冷某某1的医药费1257元,死亡赔偿金864660元(43233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2456元,处理丧事的费用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997.5元(17199元/月×5年÷2),合计,1011370.5元,按照责任比例及被告已经支付的丧葬费,被告应支付上述原告657959.35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述刑事附带原告均系冷某某1近亲属,分别为父亲、配偶、子女,2022年12月11日08时30分刑事附带被告黄某某驾驶并搭乘刘荣珍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达州市生财页岩砖厂往达州市城方向行驶,行驶至达州市竹石路2公里500米路段左转弯时,与从达州市城往川主方向由冷某某1驾驶并搭乘罗某某的川 S LE592 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双车受损,罗某某受伤,冷某某1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1月6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书(第511724120230000007号),认定刑事附带被告黄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冷某某1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