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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交通事故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3-01-18

达州市交通事故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冷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系冷某父亲)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系冷某配偶)

原告:冷某某1,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2组105号,联系电话:(系冷某儿子)

原告:冷某某2。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系冷某女儿)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508X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28880元(41444元/年×7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0710元,处理丧事的费用10000元,合计929590元,按照责任比例及被告已经支付的丧葬费,被告应支付上述原告654713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述原告均系冷某近亲属,分别为父亲、配偶、子女,2022年12月11日08时30分被告黄某某驾驶并搭乘刘XX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大竹县XXXXX厂往大竹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大竹县竹石路2公里500米路段左转弯时,与从大竹县城往川主方向由冷某驾驶并搭乘罗某某的川 SLE592 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双车受损,罗某某受伤,冷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1月6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书(第511724120230000007号),认定被告黄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冷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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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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