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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关于监护权纠纷的民事起诉书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2-06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关于监护权纠纷的民事起诉书

原告:郭甫燕,女,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502217385,住四川省达州市石桥铺镇指挥村8组,联系电话:

被告:周生文,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08254956,住四川省达州市石桥铺镇汤家营村2组46号,联系电话:

案由:监护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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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婚生女周豪琴监护权归原告,由原告直接监护。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0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年9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周豪琴。2003年3月27日原被告经达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达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女周豪琴由被告周生文抚养,原告一次性给抚育费1.5万元。”

婚生女周豪琴从2009年8月至其成年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20年6月原告发现婚生女周豪琴行为异常,将婚生女带往      医院治疗,治疗时间为     ,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1年6月-2021年8月婚生女周豪琴第二次至东莞市医院治疗,后出院,现婚生女在达州德康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婚生女周豪琴本人愿意由原告对其进行监护照看。因此,原告要求婚生周豪琴由自己监护。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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