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协议书222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1-23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协议书
男方:杨某,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1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2923197411208330,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银城东路60号2栋1单元5楼6号
女方:李某,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9月13日,身份证号码51292319780913874X,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伏龙乡芝阳寨村6组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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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18年5月29日在岳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10月8日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女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四川省XX市XX县枣山大道东段99号中迪国际社区2幢1-1-4号房屋(出卖方为蒋某建,时间为2019年4月8日),并交付 元房款,大写: 元,经女方同意,将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为男方杨某,出卖人则为杨某(即蒋某建妻子),男女双方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但是男方直接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现男女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该房屋的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一致确认位于四川省XX市XX县枣山大道东段99号中迪国际社区2幢1-1-4号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以下简称该房屋)。
二、男女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各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50%。
三、若女方要求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男女双方的名字,则男方必须配合。
四、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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