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0-30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男方:田某丞,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7月6日,身份证号码43312519900706XXXX,住湖南省保靖县
女方:梁某,女,苗族,出生于1991年8月2日,身份证号码43312519910802XXXX,住湖南省保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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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本着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现男女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的归属等相关事宜,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将男方婚前的住房公积金 元(大写: 元)归女方梁某所有,具体为男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从 年 月至 年 月 日。
二、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将男方婚后的住房公积金 元(大写: 元)归女方梁某所有,具体为男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从 年 月至 年 月 日。
三、若因第一、第二条的住房公积金无法从男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则男方向女方承诺,通过现金的方式将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总金额支付给女方,具体从女方通知男方支付之日起,一周之内支付清。
四、女方名下的存款30000元,归女方所有。
五、在本协议签订时,尚有债权3.3万元由女方享有,具体债权为 。
六、在本协议签订时,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债务,若存在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七、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
八、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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