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9-23
大竹县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邹某,女,汉族,出生于1986年6月4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60604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告:胡某奎,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4月19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90419XXXX,住四州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2万元由被告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年6月6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苟某平,1XXX年10月20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苟某齐。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感情不和,2018年被告因卖毒品被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