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发表的关于合同纠纷的 民事上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9-07
达州律师发表的关于合同纠纷的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XXXXX,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海。
被上诉人:四川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2XXXXX,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成。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3)川17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3)川17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服务费及利息;
2、本案上诉费用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四川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四川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达成了提供申请入住淘宝(天猫)店代办服务的合意及金额,明显错误。
具体理由: 被上诉人员工确实在 年 月 日通过微信与上诉人达成提供代办淘宝(天猫)店入驻的服务,最终双方商定价格为30000元(大写:叁万元),但是被上诉人一直迟迟没有代办入驻淘宝(天猫)店成功,该合同已经终止,后面隔了几年时间,被上诉人找到上诉人表示能够代办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更未就代办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的服务达成合意,以及具体的金额。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代办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服务达成合意及具体金额为30000元,该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代办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成功,明显错误,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成功系上诉人自己完成,并不是被上诉人申请入驻完成。
具体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指 年 月双方的约定)是第一步先签订合同;第二步、被上诉人代上诉人申请入驻淘宝(天猫)账号等,如果申请通过,则被上诉人要求将相关资料发给上诉人;第三歩、如果申请审核通过,即被上诉人通过收到需要激活认证的邮件,则被上诉人会通知上诉人缴纳服务费,被上诉人收到服务费后,会通过邮箱激活,并将激活的验证码告诉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之前一直帮助上诉人代办入驻淘宝(天猫)店未成功,当时天猫店入驻门槛较高,很难入驻成功。所以,2020年上诉人才找到被上诉人代办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2021年因疫情的影响,淘宝(天猫)店对入驻申请店铺的门槛降低,一般的企业均能入驻成功,这期间上诉人自己在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上诉人自己申请入驻成功,2021年6月19日上诉人自己的QQ邮箱号码1900631381收到“王氏皇潮旗舰店您好,我们很高兴的通知你,您申请的天猫旗舰店已正式开通”的邮件,入驻淘宝(天猫)店系上诉人申请成功,而不是被上诉人申请成功。
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截图,聊天截图载明接收审核结果的QQ邮箱号为2508927382,该邮箱号系上诉人通过微信发给被上诉人,2021年5月15日通知上诉人激活(并告知激活的时间为15天,即必须在15天内激活),并通知上诉人缴费(按照之前的约定,先缴费,后激活),上诉人未缴费,被上诉人也未激活,被上诉人也未将激活的信息告诉上诉人,过了几天后,被上诉人通过微信告知上诉人申请的账号为帝王美业账号,上诉人通过查询没有帝王美业这个账号,且账号为2508927382的QQ邮箱未收到“入驻淘宝(天猫)店审核通过,需要激活”的邮件,被上诉人也未通知上诉人收到审核通过需要激活的邮件,而通过上诉人的另外一个账号为1900631381的QQ邮箱查询收到“天猫旗舰店已正式开通”,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也未证明账号为2508927382的QQ邮箱收到“审核通过需要激活的邮件”,能够印证申请入驻淘宝(天猫)店系上诉人申请成功,而不是被上诉人完成。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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