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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凌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9-07

达州市凌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崔某春,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4月28 日,身份证号码51122419750428XXXX,住重庆市云阳县,联系电话

    被告:罗某容,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8月26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10826XXXX,住四州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指被告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川S59XXX重型自卸车出售,价值约10万元);

 3、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20.3万元,原被各

承担一半,具体债务为:购买川S59XXX重型自卸车欠款5.8万元、欠黄某南加油费1万元、欠催某胜7.5万元、欠重庆XX物流有限公司1万元、欠黄某松河沙款5万元;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12月原被告在广东务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打架,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通,被告喜欢赌博(具体赌六合彩),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10月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被告继续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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