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正文

达州律师凌灿伟办理的董某某与黄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6-22

达州律师凌灿伟办理的董某某与黄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

董某某、董某某1、任某某与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7民终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1,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某某、董某某1、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某、董某某1、任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三上诉人未收取被上诉人任何彩礼。结婚时,黄某某仅给董某某购买了一万多元的首饰,离婚时退还了他20000元。黄某某提起虚假、恶意诉讼,一审判决由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彩礼30000元错误。

黄某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首饰共计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双方于2019年4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当天,原告按被告方要求通过借款支付了被告方彩礼80000元。后原告方开始筹备婚庆典礼,双方拍摄了婚纱照,2019年6月12日,原告在达州市鑫鑫珠宝城为被告董某某购买了价值16900的首饰。2019年6月24日,原告方在达州市桂花村酒店为黄某某、董某某夫妻举办了婚庆典礼,花费了数万元。后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7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当日,被告董某某退还了原告购买首饰的费用20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双方经协商无果,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桥东村村委员及石梯人民调解委员会先后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就彩礼问题仍各执一词,最终调解失败,故酿成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支付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诉称其支付被告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原告支付的彩礼系对外举债所得的事实,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酌情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等事实,判决由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原告主张返还购买首饰的费用,因被告已在离婚时超额返还,其要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被告董某某、董某某1、任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黄某某彩礼3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自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某某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某承担805元,被告董某某、董某某1、任某某承担34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合同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上诉人董某某、董某某1、任某某是否收取了被上诉人黄某某家的彩礼80000元。按照上诉人董某某、董某某1、任某某和被上诉人黄某某所居住地的当地习俗,均有女方家在嫁女儿前要求男方家给予一定彩礼的习俗。一审中上诉人黄某某一方提供了四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知晓在黄某某结婚时女方家要求给付彩礼80000元的事情。结合黄某某之母王永秀的朋友杨诗秀于2019年4月22日转款40000元到王永秀的账户,杨诗秀证实系王永秀差钱给彩礼,在她处借款40000元,王永秀亦于2019年4月22日在黄某某与董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当天从该银行账户共计取款80000元的凭据,以及黄某某陈述取款当天黄某某与董某某一同开车回到董某某的老家将钱交给了董某某的父母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以上事实确认董某某、董某某1、任某某收取了黄某某家80000元彩礼正确,鉴于黄某某与董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判决由三上诉人连带返还被上诉人彩礼3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未收取任何彩礼,不应当返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董某某、董某某1、任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董某某、董某某1、任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牟XX

审判员  钟 XX

审判员  古 XX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XX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