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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凌灿伟律师发表的婚约财产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2-26

达州市凌灿伟律师发表的婚约财产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某,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2月8日,身份证号码51162319940208XXXX,住四川省邻水县,联系电话: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98年10月14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81014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被告:杨某银,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9月29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0092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1月15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01115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上述被告退还原告彩礼、三金等,共计:151400元,大写:壹拾伍万壹仟肆佰元。达州市知名律师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达州市专业律师

事实及理由: 达州律师事务所凌灿伟 达州律师咨询

被告杨某银、曹某某系被告杨某某父母,2018年1月原告朱某到被告杨某某家装修房屋相识,2018年3月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谈恋爱期间,双方均以结婚为目的,原告支付了三位被告彩礼、三金、婚纱照等,共计151400元,从2018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杨某某很少与原告朱某在一起,总共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期间被告杨某某多次明确表示要分开,经双方父母规劝,才偶尔在一起,2022年8月被告杨某某正式向原告分手,原告多次要求三位被告退还彩礼、三金等,三位被告一直未退还。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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