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案件怎么处理||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2-02
事实婚姻案件怎么处理||达州市律师
事实婚姻案件的处理方式是公布实施后符合结婚要件的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构成包括括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
事实婚姻案件的处理方式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为事实婚姻,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离婚律师 达州市专业律师
事实婚姻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达州市律师事务所凌灿伟
1.实质要件。男女双方未经依法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达州知名律师 达州律师咨询凌灿伟
3.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自愿同居、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证明没有部门可以出具,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已删去了事实婚姻这一法律概念。温馨提醒您,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上一篇:最后一页
下一篇: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