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不当得利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2-12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不当得利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筠连县XXX社区XXX号,身份证号码51152719XXXXXX,联系电话:
答辩人王某某针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王某某与原告李某某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答辩人返还229571.39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二、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不属实,答辩人与原告交往是以男女朋友的方式(答辩人与原告以男女朋友交往期间,系离异,并不是原告称述的未离婚),正常交往,并不是原告所陈述的答辩人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要钱等,即便是原告向答辩人转账,转给答辩人的部分,均用于了双方开支,且双方互相有转账。达州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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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向答辩人转账除用于双方共同开支的部分外,原告明确向答辩人声称,全部均系赠与,原告不要求答辩人返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四、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答辩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断骗取原告的财产,在骗取上述巨额财产后提出分手等不属实,若原告主张答辩人骗取其财产,则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应当向法院起诉
五、原告主张答辩人退还人民币229571.39元,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有的转账的性质及本案的法律关系,若未提供证据,则原告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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