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发表的退伙协议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10-17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退伙协议
甲方:刘某兰
乙方:范某余
鉴于甲乙双方系合伙当事人,甲乙双方合伙经营达州某某石锅鱼餐饮店,甲乙双方各占该店50%股份份额,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乙方范某余,乙方将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甲方,乙方退伙,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及其有关规定,签订如下退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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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项目:达州某某石锅鱼餐饮店;
第二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 年 月 日为乙方退伙之日,自乙方退伙后即从 年 月 日起达州某某石锅鱼餐饮店应归甲方所有,由甲方继续经营。乙方退伙之后达州某某石锅鱼餐饮店的债权、债务及应缴税款,以及与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截止 年 月 日(乙方退伙之日)结算办理完毕,乙方退伙之前 所产生的利润、债权、债务及应缴税款,以及与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退伙日乙方实际应得人民币 50000(大写: 伍万元),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将人民币50000 元(大写: 伍万元 )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具体为甲方将所有款项转入该账户,开户名 ,账号: 。
第五条:在本协议签订三日内,乙方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达州某某石锅鱼餐饮店的营业执照注销,同时到达州市行政审批局将达州某某石锅鱼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甲方重新办理营业执照,若需要乙方配合,乙方必须予以协助。
第六条: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将惠支付上的全部款项一次性转给甲方,惠支付的金额为 ,大写: 元。
第七条: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承认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