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假酒,主张假一赔三的案例‖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9-04
购买假酒,主张假一赔三的案例‖达州市律师
浙江绍兴,一男子花5280元买了6瓶五粮液,发现为假酒找涉事烟酒店索赔
浙江绍兴,一男子花5280元买了6瓶五粮液,发现为假酒找涉事烟酒店索赔,但烟酒店却指控男子已经将部分五粮液调包。无奈之下,男子只得将烟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烟酒店退一赔十。
据男子陈某介绍,事发当天为下午5点,他走进这家烟酒店开始挑选白酒。经过店家的介绍,陈某决定买一箱6瓶的五粮液,每瓶880元,一箱合计5280元。
付完款之后,陈某让店家给自己写张收据,收据上写明白这些五粮液白酒的生产批号。店家同意,写好之后,就把收据递给了陈某。检查并确定生产批号为852618后,陈某带着五粮液走出店门。过后,陈某就打开其中一瓶尝尝鲜。但喝了一口之后,陈某就皱起了眉头,味道不对劲。于是,陈某立即拿着这些五粮液到当地市监局投诉举报,此时,距离陈某买这些五粮液已经有一周的时间。接获举报后,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不仅又到店里查获了5箱名酒,还将陈某带来的五粮液带到工作地点调查。不料经工作人员核验,只有3瓶五粮液的生产批号跟收据上的一致,其中1瓶还有陈某开启的那瓶。
紧接着,工作人员问陈某对此事的处理意见,陈某说先看看酒的真假再说。经鉴定,剩余5瓶五粮液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后来,陈某提出想跟店家和解。工作人员将店家叫过来之后,陈某要求退款5280元并赔偿2万元。店家态度坚决,不同意这个方案,还说陈某已经将酒调包,只愿意给3000元。未调解成功后,陈某将烟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烟酒店退款5280元购酒款、支付52800元赔偿金、承担车费及住宿费2000元。对于陈某的主张,烟酒店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自己是向陈某出售过一箱6瓶的五粮液,但生产批号为852618,自己认可鉴定意见中批号为85261823的2瓶五粮液为假酒的意见。但其余3瓶生产批号分别为85272223、8527233、8526754的五粮液并非自己出售给陈某,毕竟自己出售给陈某时那箱白酒为统一外包装制式、并未开封。即使认定自己向陈某出售的前述批号一致的2瓶五粮液为假酒,但并不能推定其余3瓶为自己向陈某销售,陈某应该继续举证证明其余3瓶五粮液也来源于自己店内。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2.自己只愿意向陈某返还前述批号一致的2瓶五粮液对应的购酒款1760元,不愿意返还其余4瓶五粮液对应的款项。同时,虽然这些酒是自己从别人那里回收过来,但自己是认为它们为真酒才销售的,自己主观上并无欺诈的故意,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法院即使采信陈某的说法,也不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裁判,应该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裁决。经过庭审辩论质证,法院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烟酒店向陈某出售的6瓶五粮液是否均为假冒伪劣产品;(2)烟酒店在向陈某销售涉案五粮液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1.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就陈某已经饮用的那瓶五粮液,由于该瓶五粮液已经被开启,不具备鉴定条件,依据现有证据也难以认定该瓶五粮液为假冒伪劣产品,陈某关于这瓶五粮液的请求不应该被支持。就批号均为85261823的2瓶五粮液,烟酒店对于其来源及假冒伪劣产品的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且这2瓶五粮液的批号跟收据上的一致。烟酒店向陈某出售的这2瓶五粮液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就剩余3瓶五粮液,由于其批号跟收据上的批号无法对应,而烟酒店又否认它们来源于自己店内。这种情况下,陈某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它们来源于烟酒店。
据此,对陈某主张这3瓶五粮液来源于烟酒店的事实不予认定。2.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具体到本案中,烟酒店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前述查验义务,说明自己并非故意欺骗、隐瞒消费者。所以,在烟酒店承认自己从别人那回收,没有从合法渠道进货时,他们就应该对那2瓶假冒伪劣的五粮液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据此,法院判决烟酒店向陈某返还1760元购酒款、支付5280元赔偿金,驳回了陈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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