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状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3-08-25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市XX路 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XXX,联系电话:184XXX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 年 XX月 XX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189XXXX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位于达州市竹阳镇某某路一品东福XX号楼XX层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 元);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证,2010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达州市竹阳镇某某路一品东福XX号楼XX层XX号房屋,2022年4月25日原被告经达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号:(2022)川1724民初XXX号,离婚时双方财产未处分,现原告要求达州市竹阳镇某某路一品东福XX号楼XX层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